非法采挖冬蟲夏草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核心入罪標準為未經許可采挖且涉案價值達 2 萬元以上,同時存在情節嚴重的加重情形與特殊區域從嚴認定規則。以下是具體標準與依據:

一、核心法律依據與基礎入罪標準
保護級別與罪名:冬蟲夏草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2021 年名錄),非法采挖、收購、運輸、出售等行為適用《刑法》第 344 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入罪門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非法采集、收購、出售等行為,涉案價值達2 萬元以上即應定罪處罰,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行為要件:未取得林草部門核發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擅自采挖,或雖有證但超范圍、超期限、超數量采挖,均屬非法行為。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與加重處罰
滿足以下情形之一,認定為 “情節嚴重”,處 3—7 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涉案價值達10 萬元以上(通常為基礎標準 5 倍);
非法采挖數量巨大,或造成生態嚴重破壞(如在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內采挖);
多次非法采挖、收購、出售,或組織、指使他人采挖;
阻礙執法、偽造證件、暴力抗法等情節惡劣的行為。
三、特殊情形與行政轉刑事銜接
| 情形 | 處理規則 |
|---|---|
| 價值未達 2 萬元 | 一般按《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沒收實物與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10 倍罰款)林芝市工布江達縣人民政府 |
| 自然保護區內采挖 | 即使價值未達 2 萬元,若造成嚴重后果,可按 “情節嚴重” 認定入罪 |
| 采挖同時破壞草原 / 林地 | 可能同時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 |
| 收購 / 運輸非法采挖蟲草 | 與采挖行為同罪,以涉案價值作為入罪與量刑依據 |
四、司法認定要點
價值認定:以物價部門或專業機構鑒定價格為準,而非交易價格或成本價。
主觀故意:需證明行為人明知是野生保護植物仍非法采挖 / 交易(通常結合行為地點、是否辦理采集證等綜合判斷)。
從寬情節:如實供述、主動退贓、修復生態等,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合規提示
合法采挖必須辦理采集證,嚴格遵守區域、期限、數量限制。
收購、運輸蟲草需核驗來源合法性,避免觸碰刑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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